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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卫财务[2014]23号县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8-27浏览次数(7006)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文件

     

  豫卫财务 〔 2014〕23号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 《河南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计生委 (卫生局)、财政局,各省直管县 (市)卫 生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河南 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 《河南省县级临床重点 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 (市)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 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1—

确保河南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并及时将有关 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送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和河南省财政 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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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 理,建立项目申报、评审、扶持、验收和评价等工作机制,依照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 《国家临床重点专 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豫政 〔 2014〕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是指 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共同设立,以我省县域内县 级二级乙等以上非营利性综合医院具有一定医学技术水平或具有 一定潜力的临床专科为范围,以促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临床技 术创新、适宜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提升我省县域县级二级医院 (乙等及以上)综合救治能力为目标,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组织 实施的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建设项目。 第三条 省及省以下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和有关县级医院开 展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遵循整体规划、合 理布局、分步实施、扶先助强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 —3—

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淘汰退出的机制。 第五条 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省级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鼓励市级和县级财政补 助、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成立河南省县级 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 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我省医疗服务需 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制定 全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进行专项资金的论 证、设立、安排、使用和管理等重大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河南 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河南省财政厅和河南省卫生计 生委有关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 厅相关处 (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办公室),在领导 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 方案,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指导、管理、验收及监督检查等 工作,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暂设在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财务处。 第八条 河南省医学科学院、河南省医学会受本领导小组委 托,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 —4—

行资格审查,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评审办法和管理要求, 开展河南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具体评审事宜;按程序 择优推荐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候选单位;对确定的项目单 位进行指导、监督、考核、验收,定期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 告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等有关问题和政策建 议。 第九条 各有关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 和协调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项目单位 主管院长为副组长,单位相关部门和临床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县 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县级临床重点专 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目标和具体实 施方案,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院项目 建设的自评与分析,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等。 各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科室 (以下简称项目科室)要 成立具体执行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报送有关报 表,参与项目建设效果评估与分析,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发展规划和项目年度工作 计划,启动年度项目申报、评估等工作。各医院根据年度内县级 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计划安排,按时按要求申报相应的项目。 —5—

第十一条 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所在县 (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医疗卫生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方针政 策,积极推进县域卫生计生发展规划。 (二)医院为县域内县级二级乙等以上非营利性综合医院, 管理组织体系健全,积极推进优质服务。 具有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具备 临床专科建设所需的房屋、设施、设备、学科带头人及团队、图 书情报和经费投入等基本条件。 (三)医院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对临床专科建设有具体规划、 目标和管理制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四)申报科室有一定的专业基础,有独立的病区或专业工 作区域,相关医疗设备能满足临床专科开展主要临床技术需要, 具有适宜性和一定的先进性;科室管理规范,医疗质量和医疗安 全有保障,工作绩效高。 (五)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本专业诊察和诊疗技术,整体技术 水平在县域内及周边地区处于先进行列。 (六)学科带头人在所在省辖市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知名 度,在区域内学科发展中能起到领军作用。 (七)专科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 及学历结构合理,并建立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八)临床专科具有较强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辐射能力, —6—

保持适宜的病床使用率,门诊和住院患者、特别是危重症患者在 全院范围内占较大比重 ( 20%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医院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河南省县级医 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 《申报书》),并对 《申报书》的真实性负责。同一基础条件、技术能力、设备设施、 人员不得用于不同专业重复申报。《申报书》由河南省卫生计生 委制定。 第十三条 医院申报的项目及项目预算应按规定经过医院医 务、财务、设备、审计等部门审核同意,经院委会研究后报送。 第十四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和项目所在县卫生计生、财政 部门负责对申报医院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按程序上报河 南省卫生计生委。 第十五条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收到有关单位申报材料后,委 托河南省医学科学院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河南省 医学科学院在其网站上,对申报医院相关申报材料进行为期7天 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列为评审对象。 第十六条 河南省医学会负责组织相关领域或专业的专家, 按照本办法和河南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审程序、评审 标准和评审办法 (另行制订),对申报医院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 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会同河南省财政厅组织制定,包括专科基 本条件、医疗技术队伍、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医疗质量状况、 —7—

科研与教学等部分,并以临床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 第十八条 河南省医学会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和 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并 及时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交评审结果和评审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 和评审推荐意见,综合考虑区域卫生规划、优质医疗资源布局、 各县临床专科建设需求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推进等情 况,按照择优和公平的原则,确定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 位名单,评审结果在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和河南省医药卫生报 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书 面通知有关省辖市 (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章制度, 严格按要求落实项目执行计划和资金执行进度,最迟在3年内全 面完成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各项发展任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设计方案开展 项目建设,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发生下列 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申请项目内容 变更: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部分无 法执行的; —8—

(二)国家、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项目设计必须作相 应修改的;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更科学、先进的设计,并符合县 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要求的。 项目执行时间过半,或者经费使用过半的,不得再进行项目 内容变更。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内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领导小组 及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说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 括项目变更原因、原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变更后项目 计划书及预算安排等。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河南省医学科学院、河 南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对相关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根据专家审核意 见,结合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要求形成初审意见,并上报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最终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同意变更的项目单位,按照专家审核意 见对项目计划、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将最终项目计划书报领导小 组办公室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调整预算。 第二十五条 因项目单位自身因素导致不再具备实施项目开 展条件的,将终止项目执行并收回剩余资金;因项目单位自身失 误导致项目执行无法实施的,要收回全部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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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应于下一年度2月28日前向河南 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提交上一年度项目进展报告。报告 内容应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的社会效益 等。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河南省医学科学院根据项 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核。重 点审核项目执行进度、项目开展内容、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年度审核工作中,发现项目执行进度、结果产 出与预期目标不符合的,责令项目单位提交说明,并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规定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周期结束后,项目单位要认真开展项目自 评,包括评估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和项目综合效果等,并要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河南省卫生 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单位进行验收复核。对于 验收合格的,即授予 “河南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牌子;对于未 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自评报告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牌子,并 取消其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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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医学会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在评审项目时 要对医院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结合实际统筹配套,实施统一管 理、集中核算。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人才培养和学科队 伍建设支出、适宜临床技术推广与成果转化支出、科研能力提升 和相关科室专用设备购置等相关支出。 (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支出。指为完成县级临床重点专 科建设项目所需人才引进、临床进修、专业培训、学术会议和人 员课酬补助等方面支出。 (二)适宜临床技术推广与成果转化支出。指为完成临床重 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适宜技术推广应用、临床试验和成果转化等 相关支出。 (三)专用设备购置支出。指为完成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示范 工程项目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的采购支出 (此类支出原则上不 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20%)。 要做好专项资金与其他国家科技计划 (基金、专项)的衔 接,避免交叉重复。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我 省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分 —11—

别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 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时性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 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执行管理,充分预计并及时 解决可能影响预算执行的问题,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 金按期及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应按现行结转和结余资 金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内容,应严格按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切实做好项目实施所需物品或劳务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十八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 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按规 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 绩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为 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措施、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 应上报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条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在项目单位绩效评价的基础 上,对本系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绩效评价结果和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总 结评估情况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的 —21—

重要考核因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于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中采取弄虚作假,违 规报送申报材料,以及在项目评审中发现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取消该医院当年和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已经获得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经查实存在弄 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取消项目、终止拨款,取消该 医院3年内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 评。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 责任。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 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 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和单位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和专家组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 程中,因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 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进行定期督导检 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河南省卫生计生 委联合河南省财政厅对项目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31—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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