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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人民医院商业代表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3-04-03浏览次数(10090)

中牟县人民医院

商业代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业作风建设,深入纠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规范商业代表在我院的从业行为,保证临床工作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发布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和《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等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商业代表,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以及后勤物资、基建工程、维修项目、计算机软件、外包服务项目的供应商代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与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其他后勤物资、基建工程、维修项目、计算机软件、外包服务项目等使用、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商业代表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展业务往来,不经营假冒伪劣产品。

第四条 对存在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诚信度低或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供货企业,不列入选择范围。

第五条商业代表来我院的一切活动,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具体活动交流按照《商业代表备案制度》《商业代表接待制度》及《商业代表集中约谈制度》执行。

第六条  商业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开展产品技术、学术推广活动,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开展上述活动的,经院纪检监察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被接待的商业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院纪检监察室审批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未通过的商业代表一律不接待。

第八条  商业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本院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服务在本院使用数量,不得向本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

第九条  商业代表擅自开展推广、统方等违规行为的,首次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第二次停止采购该商业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6个月;第三次将该商业代表所属企业列入医院医药产品购销黑名单,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商业代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服务限量采购或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产品或服务。

第十一条  本院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擅自接待商业代表的,由院纪检监察室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院纪检监察室组织开展不定期实地、监控巡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商业代表备案制度》

第十四条  商业代表在本院开展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参加院内采购先在药剂科、医学装备科、采购科等相关职能科室登记建档,相关职能科室报纪检监察室统一备案。

第十五条  商业代表登记建档包含且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医药商品销售廉洁承诺书》;

 (五)载有商业代表本人照片加盖公章的工作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商业代表应及时到中牟县人民医院官网(www.zmxrmyy.com)下载《中牟县人民医院商业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完成在本院的登记备案,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备案的商业代表不得在本院开展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等有关活动。

 

第三章《商业代表接待制度》

第十七条  预约登记。商业代表在中牟县人民医院官网(www.zmxrmyy.com)下载《中牟县人民医院商业代表来院接待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后发给院纪检监察室电子邮箱(zmxrmyyjcs@163.com)进行来院预约登记。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下商业代表可直接到院纪检监察室填写《中牟县人民医院商业代表来院接待审批表》。

第十八条  接待审批。接到商业代表预约,院纪检监察室在征询药剂科、医学装备科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3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接待,同时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接待人员。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耗材以及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征求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进行回复。

第十九条  接待商业代表坚持规定接待时间、规定接待地点、规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的“三定两有”规定:

(一)接待管理部门。药剂科、医学装备科、采购科等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商业代表到我院开展业务工作交流等工作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二)接待时间。每月5日、15日、25日为商业代表接待日。如遇特殊情况由纪检监察室通知顺延。

(三)接待地点。原则上在门诊五楼接待室,视医院会议安排临时调整。

(四)接待人员。原则上需2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由所涉科室负责人、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院纪检监察室派人全过程监督。

(五)接待流程。

   1.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

   2.听取商业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

   3.与相关接待人员沟通交流;

   4.安排学术讲座等。

 (六)接待记录:由药剂科、医学装备科和其他有关职能科室根据实际对接待工作全程记录。

 (七)接待日商业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商业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商业代表身份证明、工作证件。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6.其他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7.医院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接待人员听取商业代表关于新(特)药、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介绍,客观反馈使用药品、耗材临床效果,商洽解决药品、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临床需求合理安排学术讲座等。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将接待登记表交回院纪检监察室存档。


第四章《商业代表集中约谈制度》

第二十一条时间安排:医院每年按照计划,适时召开商业代表集中约谈会。可与商业代表接待日同期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责任科室:集中约谈会议由院纪检监察室牵头负责,药剂科、医学装备科、采购科等相关科室配合。

第二十三条参加人员:集中约谈会议由院纪委书记主持。商业代表、院纪检监察室、采购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必要时邀请上级纪委派人出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会议内容: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重申医院相关规定;对各商业代表提出规范产品推广的行为要求;签订《医药商品销售廉洁承诺书》。




    附件一:中牟县人民医院商业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

    附件二:中牟县人民医院商业代表来院接待审批表

    附件三:医药商品销售廉洁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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